为加快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打造千亿级产业集群,深入推进“两型社会”示范区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设立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1、从2014年起,高新区财政连续5年每年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引进节能环保重点企业、扶持产业项目、发展节能环保服务业、开拓市场、引进高端人才、鼓励创新创业等。
二、引进与培育优势节能环保企业
2、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上市公司及国家认定的节能环保骨干企业,将总部或区域总部实质性迁入麓谷园区发展的,由管委会采取一事一议办法重点支持。
3、2014年起新引进的以购地方式入驻麓谷园区的企业(不含已给予购地扶持政策支持的企业和此前工商税务关系已在高新区的企业),自所购土地交付之日起3年内高新区财政按50%给予支持,第4、5年按30%给予支持(财政实得)。
4、2014年起新引进的以租用或购买标准厂房方式首次入驻麓谷园区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环保企业,租用标准厂房的,连续2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的房租全额补贴;购买标准厂房面积在200㎡(含)以上的,从购买年度起连续2年按企业对高新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购房补贴。
三、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5、2014年以前已入驻麓谷园区的节能环保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年入库税额首次达到200万元(含)后的3个年度内,总收入、入库税收年增长30%(含)以上的,高新区财政给予较上年新增部分的30%支 持(财政实得),单个企业年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2014年以前已入驻麓谷园区的节能环保领域规模工业企业实施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当年在麓谷园区形成的生产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当年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节能环保企业研发生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及新工艺,首次进入省级(含)以上技术、产品、装备名录或政府采购目录,且在节能环保工程产业化应用的单类产品(技术、装备),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收入的2‰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当年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加快节能环保服务业发展
8、对经管委会认定的专业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的企业,从其年入库税额首次达到100万元(含)后的3个年度内,高新区财政按较上年新增部分30%给予扶持(财政实得),单个企业当年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9、对新获国家部委认定的一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甲级环境工程设计资质等节能环保行业最高等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支持10万元。同级次不同资质多项认定的,只支持一次。
五、推动企业交流合作与市场开拓
10、园区企业采购本园区节能环保企业的产品、技术和服务,当年实际采购额首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支持,较上年新增部分每增加采购500万元给予5万元支持,单个企业当年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年出口额200万美元(含)以上的节能环保企业,按实际出口额较上年新增部分的5‰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当年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1、节能环保企业参加市级以上管理部门认可的国际、国内专业展会,按不超过展位费50%的标准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节能环保企业联合国内外知名机构在长沙举办大型专业展会、技术论坛、行业峰会和创新赛事等活动,经管委会认定,按不超过实际举办费50%的标准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加大企业投融资支持力度
12、从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5亿元节能环保产业引导基金,经管委会认定,以园区符合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引导基金运作载体,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运作,以参股方式吸引专业投资机构入驻麓谷,投资有发展潜力的节能环保企业。
13、园区节能环保企业通过管委会认定的投融资平台获得贷款,按贷款利息(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单个企业当年享受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
园区节能环保企业通过管委会认定的麓谷融资担保机构获得担保贷款,按当年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当年担保贷款额最高按1500万元计算。
七、鼓励高端人才创新创业
14、对企业新引进的节能环保领域高端人才,经管委会认定,按照人均不超过50平方米的标准在麓谷园区免费提供周转住房,最长不超过5年。
八、附则
15、本政策适用于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等文件中关于节能环保产业分类目录的最新规定,主要从事节能环保技术研发与产品生产、节能环保服务、资源循环利用等经营活动的,在高新区麓谷园区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节能环保企业。
16、本政策适用对象的同一事项,涉及高新区执行的省、市政策和高新区其他政策同时支持的,按照就高从优原则支持,不重复支持。
17、本政策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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